第四十一章 汉穆拉比法典 (第2/2页)
在法典的后记中汉穆拉比自信地讲:“我的话是仔细选择的。让吃官司受了冤枉的人来到我公正之王像前,让他读我的碑文,让他倾听我的宝贵的话,这样我的石碑将会给他答案,他会放心地找到他的官司的答案。”
正文部分为具体法律条文,约200个案例,大体上分为三方面。第1条至第41条法律条文属于刑法范畴:第1条至第25条是第26条至第42条是关于国家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兵役法,属宪法和刑法范畴:第43条至第282条多属于民法范畴,几乎无遗漏地涉及到古代巴比伦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租赁田地、果园的劳务、经济纠纷、实物租凭、商贸利润、托送、人质、债务、寄存保管、婚姻、继承、收养、人身伤害、医生和理发行业收费和赔偿、房屋、船建筑、牛和船租赁、委托放牧、雇工和工匠工资,奴隶买卖纠纷等等。此外还有关于奴隶和祭司的特殊继承问题。法典条文涉及面之广,规定之细,即使在现在也令人赞叹。
法典提到王、祭司、军官、士兵、商人、阿维鲁(自由人)、穆什基努王室依附民(半自由人)、奴隶等不同人群。不同的社会阶层还有雇主、雇工、放贷人、理发师、建筑工、医生等等。从法典用不同的标准对待巴比伦社会中不同阶级的人的观念,我们可以准确地了解到两河流域奴隶社会中的三个不同阶级的社会地位是完全不平等的。
这部法典详细规范了国王、奴隶主与自由民、奴隶之间的阶级关系,奴隶可以买卖,可用来抵债;如果奴隶胆敢对主人说“你不是我的主人”,他的耳朵就要被割掉……。
《汉穆拉比法典》建立在两个最著名的原则基础上,即“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和“让买方小心提防”。
关于诬陷、伪证、法官枉法、偷盗、绑架、释放、藏匿、夺取公私奴隶、抢劫和国家赔偿、趁火打劫,刑罚多是死刑。同时,株连罪犯的无辜亲属的思想也被法律接受。
法典关于伤害的惩罚规定:如果一个自由人弄瞎了一个自由人的眼睛,那么法律也应弄瞎他的眼睛;如果他折断一个自由人的骨头,那么也应折断他的骨头;如果一个人打了自由人的女儿,造成她的流产,那么他为她的胎儿应付出10舍客勒银子;如果那女人死亡,人们应处死他的女儿;如果他弄瞎了穆什基努王室依附民的眼睛或是折断了穆什基努的骨头,那么他应付出1斤银子的罚金;如果他弄瞎了一个人的奴隶的眼睛,或是折断了一个人的奴隶的骨头,那么他应交付其价格的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