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婆罗门教种姓制度 (第1/2页)
随着雅利安人内部的分化,在早期吠陀时代末期,在雅利安人中也发生第二层的一分为二,即了平民与氏族贵族,两者的关系也是阶级对立的。平民称为“吠舍”(是雅利安氏族成员的意思),而贵族称为“罗阇尼亚”(是“灼热发光”的意思,引申为显贵的首领的意思)。但他们都是雅利安人,所以都高于当地黄种土著居民。
罗阇尼亚再次一分为二,再次按照职业发生分化,从事宗教祭祀的氏族贵族称为“婆罗门”(意思是梵天所生),负责政治军事的氏族贵族称为“刹帝利”。
这样层层的一分为二将整个社会分为婆罗门(祭司贵族)、刹帝利(政治军事贵族)、吠舍(雅利安平民)、首陀罗(当地黄种土著居民)四个瓦尔那阶层。
原本的种姓制度并非要划分阶级及人的高低贵贱,而是要确保雅利安人的执政权和保持各种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数。
到后期吠陀时代,瓦尔那制度正式形成,婆罗门教的典籍规定了各个瓦尔那的地位以及不同瓦尔那的成员的不同权利和义务:
第一个瓦尔那是婆罗门(Brahmin)。
婆罗门是是整个阶序的核心。婆罗门本为祭司等僧侣贵族,根据《摩奴法典》规定,可从事教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这三样工作,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主教育。但在8世纪以后祭司逐渐不受重视,而负责洁净,成为婆罗门最主要的特征。此外,婆罗门享有许多特权,如不可处罚、不用交税、不可杀害、可领回部分充公遗失物等。部分婆罗门也参与政治军事。
第二个瓦尔那是刹帝利(Kshatriya)(是“力”、“权力”的意思)。
刹帝利的次等的瓦尔那,《梵书》称其具有与婆罗门共享“管辖一切生命”的权利。刹帝利是战士和统治者为主的军事贵族与行政贵族,掌握实际的政治与军事权力,拥有征收各种赋税的特权,主政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过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权力。此外,其负有保护婆罗门之责。它是从“罗阇尼亚”发展而来的。
第三个瓦尔那是吠舍(Vaishya)。
吠舍是第三等的瓦尔那,雅利安人自由平民阶层,任务是生产食物,并提供各种祭品,主商业。《瞿昙》规定吠舍可从事农、牧、渔猎、商业、放贷的工作,政治上没有特权。吠舍必须以布施(捐赠)和纳税的形式供养完全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婆罗门和刹帝利。其中也有人富有起来,成为高利贷者。不过吠舍还是雅利安人氏族部落公社的成员,他们可以参加公社的宗教仪礼,因而和婆罗门、刹帝利同样属于“再生族”(雅利安祭司声称雅利安人可以获得重生的权力,所以称为再生族)。
第四个瓦尔那是首陀罗(Shudra)。
首陀罗是最低等的瓦尔那,其前身是达萨瓦尔那,首陀罗不在雅利安人公社以内。首陀罗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属于非雅利安人,其中也有失去公社成员身份的雅利安人。首陀罗由伺候用餐、做饭的高级佣人和工匠组成,是人口最多的种姓,从事被认为低贱的职业。由于没有雅利安公社成员身份,不能参加宗教礼仪,不属于“再生族”,失去了在政治、法律、宗教等方面受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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